七价字[2017]43号
七台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
关于七台河市医疗废物处置
收费标准的批复
欧尔东(七台河)环保有限公司:
你公司《关于制定七台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》(欧尔东(七)字〔2017〕02号)收悉。根据国家发改委、环保总局、卫生部、财政部、建设部《关于实行危险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03〕1874号)文件及七台河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72次专题会议纪要,
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,征求了市、区、县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,参照周边地市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,结合我市实际,经商相关部门,并报市政府同意,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:
一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
(一)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
1、按床位的实际使用率2.1元/床.日收取;
2、门诊部按实际就医人数0.15元/人.次收取。
(二)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,根据营业面积或从业人数按月征收:
(1)营业面积小于100平米(含100平米)或从业人数1-4人(含4人),按150元/月收取;
(2)营业面积100-300平米(含300平米)或从业人数4-6人(含6人),按300元/月收取;
(3)营业面积300-500平米(含500平米)或从业人数7-9人(含9人),按500元/月收取;
(4)营业面积大于500平米或从业人数大于9人,按900元/月收取;
(三)中医诊所按50元/月收取;
(四)血液中心、疾控中心按800元/月收取;
(五)学校及幼儿园医疗室免收。
二、根据发改价格〔2003〕1874号)文件,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业务成本,通过调整医疗业务价格解决。
三、根据省物价局、省卫计委、省人社厅《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》(黑价联〔2017〕7号)文件,缴纳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,可在现行住院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日加收1元的床位费,用于补偿所缴医疗废物处置费用。
四、此批复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,待企业正常运营后,按实际成本等因素重新核定。
七台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
2017年1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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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台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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