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
《黑龙江省定价目录》的通知
黑价规〔2017〕166号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大兴安岭行政公署,中省直有关部门、单位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地方政府定价权限,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对《黑龙江省定价目录》(简称《定价目录》)进行了修订。修订后的《定价目录》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。现将《定价目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《定价目录》明确的定价内容、定价部门等依法制定或调整价格,及时清理废止相关定价文件,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。对于保留的定价项目,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,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机制,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,保证工作程序明晰、规范、公开、透明。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,要加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,完善监管机制,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,推进价格诚信建设,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,积极营造规范有序、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。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,加大价格监测报告和信息发布力度,做好宣传解释和预期引导,保障市场价格运行平稳。
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。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〈黑龙江省定价目录〉的通知》(黑价〔2015〕119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黑龙江省定价目录
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
2017年11月29日